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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闽福发短线交易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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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1: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闽福发公告“公司大股东福建国力民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国力民生”)于近期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在定向增发后半年内卖出原有股份,属于短线交易的情形,国力民生将2068万元上缴公司。”但查了下前因后果,国力民生认购闽福发是在2011年4月29日,认购3500万股。其原有股份4887万股,于2011年6月15日解禁,卖出800万股是在2011年7月19日。
问题:国力民生卖出的800万股为什么认定是新购股份,难道说是原有股份不行吗?是不是原有股份要与参与定向增发新购的股份锁定一样的时间,如果这样,国力民生原有股份刚解禁就要与新购股份一起锁定三年,这样的话,还有那个大股东会参与定向增发呢?请求达人解释。
发表于 2011-7-28 14: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哥们,建议仔细看一下公告,“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是6个月,不是3年。而且这个事项本身可能存在点猫腻,具体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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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8 21: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odo_chen 的帖子

是啊,我就是要问,为什么要处罚他呢,为什么认定他卖掉的就是刚买入的而不是原有的股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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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1: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可以从股权转让所得上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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