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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币资金出资比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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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16: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打算用非货币资金进行增资,增资后货币资金余额占注册资本的比重将低于30%,是否构成违反公司法?工商部门是否能办理登记?


    19946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121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从上述规定看来,增资时也适用设立时对于货币资本的限制规定,另外,如果不适用的话,不是导致通过增资就可以规避30%的限制么?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条例》的字面意思,的确增资按设立时出资或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但是,应该不是《公司法》的立法原意。新公司法删除了旧公司法中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高于20%的规定,但考虑到公司成立之初,要有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才能保证正常运转,才增加了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如果公司已经成立并开始正常运转,再限制增资的出资方式,就没有意义了。现实中也很难行得通,不同的企业对货币资金的需要量不同。像很多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股份购入资产,难道还要求增发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必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的描述也只是在“第二章第一节设立”内的第26条做出了规定,可见立法本意也只是限定在了设立,国务院、工商局的这种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本意,在瞎搞。
    引申说开来一点与此相关的问题,中注协组织的审计准则培训中曾提到,若公司的出资是分期缴纳的,则会计师在验资时并不要求在每个验资时点的实收货币资金都必须占当时实收资本总额的30%。但对于分次缴付出资,怎么执行30%货币出资,没有很细的规定。执行中完全看各工商局把握。据说总局要出细则,但一直没有看到。
    从公司法的字面上理解,也只规范的是首次呀,以后怎么样,没有限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是“注册资本的20%”与“法定注册最低注册资本”孰低原则。另外,公司法中没有对股份公司规定最低货币出资额,但在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要求“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实际上对股份公司也限定了最低货币资金的出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还不知道如何把握,比如:以净资产出资的企业如何确定货币资金的出资?
    这是操作中碰到的问题,我也觉得应该是只在新设时有限制,变更和增资时都不会有这个问题。但是目前浙江省工商局明确要求变更时货币资金余额必须占累计注册资本的30%以上,否则不予变更。浙江工商的问题我们也问过,确实浙江工商比较慎重。一是股权至今不能出资。浙江工商怕出问题,如重复出资导致出资不实。二是增资时原则上也应考虑百分之三十的现金比例限制。还是有道理的,不然,我先设一个100万现金注册资本的小公司,再将实物资产作价1000万进行增资,则完全可以避开初设公司时现金比例要求在30%以上的限制,所以仅限制初次设立现金比例是不行的。
    法律被执行的有点搞笑,按照浙江工商局的说法,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公司已经正常经营了很长时间,能有几个公司的货币余额可以达到净资产的30%?如果非要达到这个标准,岂不是注册资本被限制的太死,而未来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发行股数也就被限制的很死?完全忽略了大多数行业企业正常的运行情况。个人比较同意立法本意的解释,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又那么明确,这种争论最好找司法去解释。
    确实实务中,没有人关注这个30%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的意思理解还是30%。所以根本没人关注这个规定。

我的理解:企业运营了几年后,帐上的资金通过几年的盈利积累已经足够了,这时再要求注册资本中的货币部分的比例就没有意义了,而企业成立初货币出资部分就是企业实有资金,因为企业还没开始营业,除了出资不可能有其他资金流入。公司法没有明确后续出资问题,所以实物中可以各自理解个字解释,根据实际情况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16: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会逐步把“业务学习贴”中的内容贴出来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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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20: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benjamin_871 的帖子

这个估计是立法的时候没有考虑到的情况。
严格来看是每次都要30%以上,但是确实没这个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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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23: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律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实务中,注册登记管理机构是要求每次都要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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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14: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1月1日以前,使用土地使用权增资,增资后货币资本占10%,这个状态持续到现在。这个应该是不违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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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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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5: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每次增资可以是无形资产增资,只要增资后的股本总额中无形资产是小于70%就可以。不是说每次增资无形资产不得高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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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4: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应该很早以前就在这个论坛讨论过。
根据我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及项目经验,我的看法是:
1、从字面上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理解,应该是公司每次增资时仍然应当适用设立时出资规定,即货币出资不低于30%。
2、但这一条规定毕竟太过含糊,导致很多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认为,每次增资时现金出资都要不低于本次增资额的30%;有人认为,只要增资后公司的累计货币出资不低于30%即可;还有人认为,增资过程中,货币出资比例并无限制。
3、就此问题,我在经办一些项目过程中与多个工商部门进行过沟通。给我的感觉是,工商局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把握也是飘忽不定的,没有确定的结果。2007年做的一个项目,企业曾就此向国家工商总局咨询,得到的答案仍然是不确定的。
4、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者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经常出现出资人全部以资产出资,获取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本次新增股份过程中,货币出资是零。从这一市场现状中可以发现,证监会并不关注上市公司增资过程中货币出资的比例。
5、综上,我认为,如果公司能确保每次增资过程中的货币出资都不低于增资额的30%,则肯定没有问题。如果要采取前述第二或者第三种解释的,要注意事先与工商部门沟通好,避免到时候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避免因为此问题给未来IPO带来障碍,稳妥的办法是按照第一或者第二种解释进行操作。

点评

  发表于 2012-6-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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