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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关于非公开发行征收个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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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3: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若个人以现金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发行,获得收益,是否针对收益部分征收20%的个税?

请各位大大不吝赐教,如有条文则更好。
发表于 2011-8-10 09: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获得收益。这句话怎么理解?

请楼上把问题表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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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0 10: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1-8-10 09:07
现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获得收益。这句话怎么理解?

请楼上把问题表述清楚。

自然人参与了某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

假设自然人以5000万人民币参与了该公司非公开发行,获得该公司股份250万股,最后成交价20元/股

一年之后解禁,该公司的解禁之后的股价为30元/股

假设自然人当天以30元/股全部抛售,获得现金7500万

我的问题就是,收益部分2500万元,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麻烦斑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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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3: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成文日期:2009-12-31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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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4: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yrisk 的帖子

这个问题我们问过中登公司法律部,非公开发行价格为市场定价,自然人因非公开发行限售股处置产生的所得暂不征收所得税。如果是一级市场交易持有的限售股,要征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就是按照167号文,先征后返,由证券公司代扣代缴。顺便问一下,有操作过的没有。按照167号文的规定,相当于,我投资了拟上市公司,该公司上市首日,我就得先预缴所得税(证券账户有钱可以直接扣,没钱的话,怎么弄,税务局年底开税单催缴么?),等抛售后再重新核定并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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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15 收起 理由
zyrisk + 15 谢谢,这个问题困惑我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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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22: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zyrisk 发表于 2011-8-10 10:28
自然人参与了某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

假设自然人以5000万人民币参与了该公司非公开发行,获得该公司股 ...

觉的这个例子不是转让限售股呀,过了禁售期才转让的,算正常转股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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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09: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小非解禁都是要对增值部分交所得税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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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08: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下。觉得实在转让后缴纳,扣除成本,只不过代缴人不同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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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11: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vivace@thxf 发表于 2011-8-10 14:44
回复 zyrisk 的帖子

这个问题我们问过中登公司法律部,非公开发行价格为市场定价,自然人因非公开发行限售 ...

楼上的这个问题我也一直疑惑。另外关于第一种征收方式中:“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一般的限售期为1年,那证券机构按复牌日或上市日代扣并解缴的时间至实际转让的时间应该都大于3个月,这个如何操作,还请前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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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8: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5楼的意见。认购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票即使未过解禁期,应该也不属于167号文定义的“限售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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