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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稀释后,外资股占全部股份数比例低于25%,需要补缴税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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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1: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1-8-21 22:31 编辑

目前,参与一个项目,拟上市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上市之前外资股份占比超过25%,上市稀释后,外资股占全部股份数比例低于25%,该公司实际经营不满十年,,如果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离、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项第一款规定是不需要补缴先前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款,坑爹的是,该暂行规定现在已经废止了(2010年底),请问各位觉得这种情况下需要补缴税款吗?如有知晓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上市遇见相同情况,烦请提供案例,非常感谢!(投行小兵博客上有个专题,但那个专题讨论时暂行规定还是有效的,所以轻易能得出无需补缴之结论,现在情况完全改变),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11-8-10 15: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吧,一个人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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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6: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的,比例不低于1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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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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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2: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之前外资股份占比超过25%,上市稀释后,外资股占全部股份数比例低于25%,”并没减持、转让其股份。。不需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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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20: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以上答案存疑,罗莱家纺是补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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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9-26 11: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罗莱家纺这不属于补缴以前的税收吧,属于2009年股权稀释后按照内资企业交税,只是它做错了,所以做会计差错变更,2009年以前的税并未补缴

点评

没错,并未补缴以前年度税款  发表于 2011-10-28 16:34

评分

参与人数 1 +8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8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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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3: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内容:
  公司上市前外资部分占26%,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公司上市以后外资部分被摊薄,占总额的20%,因外资持股比例降到了25%以下,不能再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问题:1、关于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补缴以前税收优惠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款? 2、国税发[1997]71中有内容涉及此种情况,该文件是否失效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该企业应补缴此前年度其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已于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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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4: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wanjingguikong 发表于 2011-9-26 13:56
问题内容:
  公司上市前外资部分占26%,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公司上市以后外 ...

第一点和第二点是不是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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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21: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1、无需补税(补税只有企业经营期限变化和业务发生变化两种情况才需要补税)
2、稀释后,当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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