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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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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11: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对象是持股比例>=50%的股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对象是持股比例>=30%的股东
(1)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如果这样的话,最新的规定岂不是已经包含了中小板的规定,哪么这条应该废止,但深交所并没有这样提,各位讨论下有什么问题吗?
发表于 2008-9-23 11: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从2008.12.1开始实施。现在应该用旧的,考试也应该是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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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14: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深交所规则应该优先适用,属于特别法,并且规定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更加严格

另外深交所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非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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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21: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交所新出的窗口指导意见已经将大股东增持时间变为定期报告前10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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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22: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是深交所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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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5 12: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沪深交易所都修改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把定期报告前时间由30天改成了10天,但是还是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规定的15天有冲突。那我认为如果是增持在2%以内就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规定,超过2%就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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