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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部门出具核查意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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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16: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在有一家上市公司,注册在北京,主要从事煤炭生产,煤炭子公司在山西,销售主要在山西,那么这样算不算跨省经营?到底需要哪儿的环保部门出具核查意见啊?
发表于 2008-9-25 22: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算,期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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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22: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主要看你污染生产行业是否跨省,不是看你公司是否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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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23: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所强调的应该都是跨省生产经营的概念而不是讲具体产生污染的公司是否跨省。而且这两部法规都规定需核查企业的范围包括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所以楼主的问题应当认定为跨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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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10: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算是跨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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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11: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是跨省的,而且个人认为应该交由山西环保局来检查这个问题,检查局应该产生环境问题的企业所在地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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