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是否有可以保留划拨性质的土地?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是否对上市有实质性影响? 上市公司一般不能直接使用划拨土地。 (一)《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除非符合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法律规定。 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007年修订的《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99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第八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1999年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因此,按照这一规定股份公司应当有偿使用土地,一般不能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这会加重许多改制国有企业的负担。上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涉及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仍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重点关注其取得的法律依据以及地方政府的批准程序。
案例: 在2004年首发的公司中,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宁波热电、华电国际、韶能股份等几家能源或城市基础设施类企业。 1、国投电力并购重组被否 2009年9月21日,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共审议了两起重组案,其中唐钢的重组方案获得有条件通过,而国投电力的方案则直接被否决。上 述国投电力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记者解释,此次重组被否,主要障碍就是由于二滩水电所属一块土地是过去由国家无偿划拨,目前二滩水电已在着手办理相关确权手续,但截止到上会前仍未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于这一情况,重组并购委委员坚持认为,土地的权属问题应该明确,如果归全体股东共有就必须获得相关土地权证。”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目前二滩水电位于成都双林路288号、宗地面积为19443.41平方米的土地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该地块系成都市国土局于1990 年7月以“成国拨(1990)5号文”批复同意二滩水电以无偿划拨方式使用的。 “目前我们正在督促二滩水电尽快交齐土地出让金,获得相关土地权证。等这些手续办完后,我们将再次上报。”上述国投电力人士还透露,此前川投能源(12.62,-0.11,-0.86%)重大资产重组获得有条件通过,但现在还没拿到正式批文,也正是由于二滩电站的这块土地的确权问题还没有解决。 “重组申请被否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问题严重,有的只需要补齐一些材料。如果此次国投电力仅是因为一块土地的所有权问题被否,相信获得相关证明后,下一次能顺利获得批准。”广发证券电力分析师谢军说。 问题: 1、上市公司股东能否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2、拟上市公司拟租赁划拨地上的建筑物,比例很小,是否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