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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2010年真题:新老公司法出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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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8: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inbinmath 于 2011-8-19 18:09 编辑

05年甲公司无形资产技术出资占70%,现金出资30%08年甲公司又以该技术出资子公司,占子公司股权的70%,土地使用权出资10%,现金20%
A05年无形资产出资符合老公司法
B05年现金出资符合老公司法
C08年无形资产出资符合新公司法
D08年现金出资符合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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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解析:相关规定:老《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新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A虽然有例外但是本题中没有说家公司是否是高新技术成果出资B、老公司法未对货币出资比例作出约定,只要实物出资高,就可以实现货币出资30%以下C、无形资产出资80%,导致货币出资一定低于20%,不符合D、直接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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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没看到有讨论的,不知道以上说法大家是不是都认同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20 17: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iyun 于 2011-8-20 17:09 编辑

这种题,无语。05,08年的出资都不合法,讨论其中的某一项合法有什么意义?考试的出题人,不知道怎么想的。

点评

选B,其他都不对。  发表于 2012-6-1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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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7: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印象中题干中还提到了中关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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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23: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当时选了BC,之所以选C是因为只看了无形资产占比新公司法没要求,忘了还要结合相应现金出资低于20%不符合要求了,应该只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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