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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 求:股权投资类企业和创业投资类企业备案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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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5: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到发改委备案还在试点,发改委的文说:已在发改委备案为创投类企业的可以不用备案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有谁能说说发改委对这两类企业市怎么区分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11: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又搜寻了一下文件,咨询了相关政府部门,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是说发改委对5个亿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要强制备案。目前这个政策还在天津、北京、上海等6个地区试点,所以文件可能还有没到位的。我个人的理解是股权投资企业强调的是股权投资基金这一块,也就是集合投资类的。已备案为创投和个人或法人全资成立的可以豁免。而且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公司名称要明确有“创投字样”。还有一个就是资本起点不一样。经营范围实在难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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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12: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区别是创投企业是有税收方面的政策,股权投资类的没有明确的政策,最好还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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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12: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各个省份优惠政策不一样。有的是给出了很优惠的政策来鼓励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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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14: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政府很倾向于发展产业集团下的股权投资机构,以实业自有资金来投资实业,这样比一些不入流的民间游资集资投资要有效,也更好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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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10: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投资企业源于创业投资企业,两规范的目的、监管导向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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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4: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通知答记者问》

问、《通知》与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如何衔接?

答: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创业投资基金。但是,随着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的发展,无论是投资运作,还是政策监管取向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2005年十部委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政策鼓励”与“投资引导”的结合,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由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单个投资者出资设立的独资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均有意义,所以,《办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又包括由单个投资者及与其全资子机构设立的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活动,有利于促进各类创新活动并增加社会就业,制定《办法》的目的是重在促进发展而非规范,故《办法》仅要求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履行备案义务并接受备案监管。
此次发布《通知》的目的,则是通过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来促进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由于一些需要向社会募集资本的大型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一旦投资运作不规范,就有可能影响整个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就必须要求其履行备案义务。但对于那些仅由单个投资者及其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非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由于不需要向社会募集资本,《通知》豁免了它们的备案义务。
正是由于《办法》和《通知》的政策监管取向完全不同,所以,在2005年发布实施《办法》以后,还需要再发布实施《通知》。对那些已经遵照《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它们必须接受《办法》规定的备案监管,所以,《通知》从避免重复监管角度考虑,也豁免了它们的备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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