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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求问必须发出全面要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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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15: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整理了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初步认定必须发出全面要约的情况有且仅有4种,求鉴定是否正确、是否有缺漏。
一、间接收购: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整理自第五十六条)
二、协议收购: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整理自第四十七条)
(三)豁免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或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申请未获证监会批准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整理自第六十一条)
(四)终止上市地位: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整理自第二十七条)

其中,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必须发出全面要约吗?


补充内容 (2017-6-5 19:35):
发出全面要约不可避免地存在收购上市公司全部上市股份的可能性,因而全面要约必然是为终止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
最佳答案
2016-5-13 10:08:23
个人意见:
1、因为终止上市的方法有很多,全面要约只是一种方法。
2、你说的没错,全面要约的情况下,套我说的那点就是全部接受。
3、对的。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6-5-11 19: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必须发出全面要约的情况:
       1、非要约收购中超过30%时申请豁免失败:
            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1)协议收购豁免申请失败: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2)间接收购中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2、超过30%不申请豁免:
           1)协议收购中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2)间接收购中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必须发出全面要约吗?
不是必须;至少形式上没有明确或者说可以回避;但实质上,由于证券法第97条的存在,实质上是相当于全面要约:
    证券法第97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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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haogsmpku + 5 + 3
sevenxy + 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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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22: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笔过30%。无论哪种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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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2 07: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6-5-11 22:42
一笔过30%。无论哪种收购。

拟以要约方式收购35%的股权,也必须发出全面要约而不得以部分要约方式收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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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6 
发表于 2016-5-12 11: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6-5-11 22:42
一笔过30%。无论哪种收购。

说的对,30%即可,不论是协议交易还是在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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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12: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lihaogsmpku 发表于 2016-5-12 07:36
拟以要约方式收购35%的股权,也必须发出全面要约而不得以部分要约方式收购吗?

发出收购35%的要约即可,收购完成后不必再发起全面要约。但要注意,有多少股东愿意出让股份你就得接多少,所以资金要准备好,与主要股东要协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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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2 13: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6-5-12 12:36
发出收购35%的要约即可,收购完成后不必再发起全面要约。但要注意,有多少股东愿意出让股份你就得接多少, ...

收购办法第43条:
1.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3.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其余内容未提及应当接受全部预受股东的股份
是其他法律法规对此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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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22: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不是必须发出全面要约,全面主要看是否是一次性过30%。
2、关于全面要约是否需要接受预授股东股份,其原理主要在于,只要可撤销期过了,预受相当于对要约的承诺,因此要么比例要么全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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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3 09: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sevenxy 发表于 2016-5-12 22:29
个人意见:
1、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不是必须发出全面要约,全面主要看是否是一次性过30%。
2、关于全面 ...

继续求问:
1、“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不是必须发出全面要约,全面主要看是否是一次性过30%”有无法条或监管部门培训予以明确呢?
2、全面要约本身即为拟收购全部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邀请,似应必须接受全部预受股份,而不只是在按比例购买和全部购买中做选择题
3、根据您第1项说明,结合“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收购办法第43条),是否可以推断出:以终止上市为目的,且未发出全面要约,在预受股份超过要约收购数量后,收购人应当接受所有预受股东。如,收购人A以终止上市公司B的上市公司地位,发出29%的部分要约,但收到B公司51%股份的预受回应,则A应当收购51%的预受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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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3 10: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个人意见:
1、因为终止上市的方法有很多,全面要约只是一种方法。
2、你说的没错,全面要约的情况下,套我说的那点就是全部接受。
3、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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