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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回归,股权变动是否属于实际控制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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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1: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境外上市窗口不好,某企业打算回国上创业板,但是该企业刚完成外资并购的构架,即由香港公司购买内地股东的股权,公司变更为wofe。而该香港公司表面上与公司原股东无关系,只是背后与原股东存在代持关系。
如果该香港公司再把股权转回给原内地股东,那么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问题?

(1)从工商资料上看,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了变更,香港公司再把股权转回给原内地股东后,也要再等2年才能在创业板申报。

(2)如果承认香港公司和内地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则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需要等2年。

我倾向于选项1,觉得2的代持关系证监会很难承认,各位有何高见?
发表于 2011-8-31 09: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很难承让?有充分证据证明有代持关系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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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1 10: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戏,国内是不承认代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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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31 10: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代持不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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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1 14: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问题是不知道什么才叫做充分证明啊,之前的代持协议也没有经过公证···有没有相关类似的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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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1 15: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ych001 于 2011-8-31 15:42 编辑

如果纯粹是内资企业中某国内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之间存在代持关系,通过事前公证 事后律师访谈 当事人之间签署认可协议等手段还是可能取得证监会认可的,况且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承认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代持的合法性.
问题是这种红筹架构的公司就很不好办.<<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五条 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并购双方存在关联关系,首先要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资并购时进行过说明,以判断是否构成特殊目的公司情形,是否启动特殊目的公司审批程序;其次是不得存在信托代持等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因此,楼主所说的情况,用代持解释起来比较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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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1 18: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ych001 的帖子

说的很清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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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06: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五条 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因此,还存在违法和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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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0: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具体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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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0: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ych001 的帖子

赞同。
用代持方法规避10号令,从而实现跨境并购的,会存在这样一个困局。承认代持,当初的并购就存在违规。不披露代持,实际控制人就应发生变更。
考虑到后续要将香港公司股权转回以及清理红筹架构的情形,如实披露代持是不可避免了。
但是,即使再过两年报材料,可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那么之前找人代持跨境并购的行为如何评价?
违规行为落在报告期之外,该如何处理和评价?
略过不谈?还是分析虽然有瑕疵,但是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还是需要商务局再出个证明,认定不属于重大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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