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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被吊销,其首席代表能否再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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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4: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若,一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因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是否应按上述规定,该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在三年内不能担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

请各位高手分析分析。
发表于 2011-9-1 17: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代表处拿的其实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见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如果玩文字游戏,公司法的规定不适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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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 09: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我也是这样想的,而且代表处是没有经营资格的,只能市场调研和联络工作。所以和公司法规定的确实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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