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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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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9:47: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遇到一个项目做股改,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涉及到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的决策权限分配),律师说根据《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因此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不用再上股东会审议,但实际情况是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中也未提到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怎么分,如果直接由董事会决策就可以通过这个制度,那董事会万一约定公司的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全部由总经理决定,岂不是对公司的股东利益是个很大的损害。所以我个人觉得这个制度还是要股东会审议。不知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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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21: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内控制度只要上董事会即可。根据信息披露规则,新三板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过股东大会的。日常性的超额部分才会根据公司章程来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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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2: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十)项规定,董事会具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职权。制定和制订我个人理解效力上面来讲,制定即为确定下来,所以律师说不用提交股东会审议也对。但是我们普遍做项目这些基本内控制度都是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实操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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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2: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交易也得分具体类型在不同的决策层进行表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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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3: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股东、董事表决的事项不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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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6: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实操过的项目,都写了经过股东大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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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6-5-26 21: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unique0402 发表于 2016-5-25 21:01
内控制度只要上董事会即可。根据信息披露规则,新三板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过股东大会的。日常性的 ...

1.日常性的超额部分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2.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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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7 15: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除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 “少于”、“不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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