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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基地租赁是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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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4: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企业的生产基地之一在北京市怀柔区,约占目前产能的45%,预计3年后申报时该生产基地产能占公司总产能的20%。根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文件怀政发【2002】27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区级工业区的通知,开发商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标准化厂房用于出租,一次支付了50年的土地使用补偿金,由于没有开发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也无法办理厂房的所有权证。A企业怀柔的生产基地就是租赁上述开发商建设的生产厂房,请问对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发表于 2011-9-2 14: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租赁集体土地?这个问题很麻烦。一是不动产,二是是否可以租赁集体地,三是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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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15: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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