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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支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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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15: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进行挂牌的新三板企业A,已经完成股改。公司于2013年做了股权激励计划,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B持有的10%股份用于对员工的股权激励,但是当时没有进行董事会决议等程序,股权激励计划如下:2013、2014、2015、2016年分四期分别授予员工2%、2%、3%、3%的股权,达到考核目标的员工无需支付对价即可取得股权,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由控股股东B代持,不进行工商变更。公司现已完成2013、2014、2015年激励股权的授予,但因员工离职或考核目标未完成等原因,实际授予的股票少于激励计划的2%、2%、3%,到目前为止,2016年的股权激励尚未开始,股权尚未授予激励对象,2013、2014、2015年一共授予了激励对象4%的股份;每年授予股票的时候均与激励对象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也写明是代持。2015年,公司实际控制人B与当时的财务总监兼董秘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C,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用于做股权激励。实际控制人B于2015年将持有的10%股份以低价(低于此后一个月引入的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转让给了合伙企业C。目前准备解决代持问题,企业正在办理合伙企业C的工商变更,让激励对象显名。
我的问题是:1、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是在2013、2014、2015年授予激励对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分别在当年确认管理费用还是在2015年确认?甚至是在2016年企业C完成工商变更以后再确认?
                    2、到目前为止,激励计划中约定要授予激励对象的股份总共应当是7%(2%+2%+3%),但实际授予的总共仅有4%,想问下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是按照7%还是4%的股份数量确认?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6-5-30 10: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下,等财会专业人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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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1: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字太多了 没有认真读完。。。有时间再回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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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2: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下,等专业人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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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4: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损益确认时点是根据等待期,一般股份支付就是为了让员工多服务几年,所以如果授予当期就可以行权那么当期就要全部如损益,否则的话就根据等待期的长短,将所有金额(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平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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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6: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基本是 最后职工不用拿钱,就是相当于企业用自己的股本溢价来为职工股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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