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4412|回复: 13

债转股是否需要评估?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5-30 13: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现在债转股并不需要评估,各位大神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进行评估呢?有进行验资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6-5-30 15: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类型的债务,非现金债务要评估的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5-30 16: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该评估作价。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应该进行评估,这样在程序上不会存在瑕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5-30 19: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jkyf 发表于 2016-5-30 15:20
什么类型的债务,非现金债务要评估的吧

受让资产形成的债权,2010年公司受让资产,并对这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但目前打算债转股,是否需要针对这个债转股进行评估?多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16 
发表于 2016-5-30 20: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总局于2011年颁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被《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虽然《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没有对于债权强制评估、验资的规定,但是出于注册资本充足、防止债权减值,建议还是对于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并于出资完成后进行验资。
楼主先给最佳答案,否则就不跟你玩啦。
回复 1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5-31 09: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需要评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5-31 10: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的不要评估?太不严谨了,只有一种情形不需要,这两家公司是母子全资控股关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6-5-31 17: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莫逃逃 发表于 2016-5-30 19:53
受让资产形成的债权,2010年公司受让资产,并对这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但目前打算债转股,是否需要针对这 ...

831748雅格股份;430354 华敏测控;430213乐升股份;看下这三家公司的案例吧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3 收起 理由
打不死的小强 + 3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6-5-31 18: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莫逃逃 发表于 2016-5-30 19:53
受让资产形成的债权,2010年公司受让资产,并对这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但目前打算债转股,是否需要针对这 ...



1. 2010年公司收购资产时做的评估可视为债权价值形成的依据,但不能代替本次债权转股权时 对债权价值的评估。
2. 根据工商总局的64号令,是否可以认为债转股不需要评估?目前我看到案例(64号令生效后)都还是评估的。
3.另外想问下,这家公司债转股的具体情况:
是有限公司阶段,以债权出资获得股权?
还是公司现在已经上市了,想通过向债权人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冲抵债权(这种情况可以关注一下兴渝股份2015年11月的股票发行方案)?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6-1 13: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jkyf 发表于 2016-5-31 18:04
1. 2010年公司收购资产时做的评估可视为债权价值形成的依据,但不能代替本次债权转股权时 对债权价值 ...

多谢多谢,是企业三板挂牌之前,股改之后计划债转股,债权为实际控制人向企业投入资产形成的。股改基准日是2015年12月31日,计划以2016年5月31日为基准进行债转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2 09:32 , Processed in 0.234537 second(s), 4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