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8对股权激励实施股份支付的理解: 关于近期讨论比较多的股份支付问题,本人作了一些思考,想请教您的看法。我的粗浅探讨如下: 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到底是股份支付还仅仅是一种普通增资行为?若是普通增资行为,则不应确认管理费用。而从目前对部分拟上市企业要求调整的情况看,之所以要求与公允价值对比,则认为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为劳动报酬。但要求企业员工持股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按股权支付进行会计处理需分清分摊股权激励相关费用所对应年度 应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标准要求,拟上市企业往往直接将股份落实到员工名下或由员工通过持股公司持有。尽管如此,股权激励之目的并非仅为了“支付”激励对象取得股份当年的劳务贡献。拿民营企业来说,老板实施股权激励是为了对创业团队过去那么多年为企业兢兢业业付出的劳动的肯定与报酬,同时也是为了留住人才,激励其未来继续为企业经营出一份力。而从几乎所有企业实施确定股权激励对象与相应给予股份数量的方案可以看出,企业老板会考虑其在企业已经服务的年限及过去做出的贡献。那么,若需要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也不应在取得股份当面全部确认,而应根据每个人在企业的服务年限及未来可能服务年限进行分摊。而关于未来服务年限,证监会是不允许公司部分股权存在未来不确定性的。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也是针对依赖于未来业绩条件或服务年限条件的股权激励的。 2、智力出资,利益捆绑,引入内部管理层作为股东不一定是股份支付 引入骨干员工作为股东是吸引与留住人才主要方式。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同一次增资本来就可以不同价,股份公司也不能要求历次增资价格都一样,即使间隔时间只有几个月;企业确定增资对象和数量的时候本来就会考虑很多非价格因素,而这些因素往往又是出于正常商业需要而考虑的。就算引入外部股东,可以为公司带来市场开拓、帮助引进技术或形成更科学的战略的战略投资者与一般财务投资者的价格就可能差异很大。 另外,引入经销商入股是否需要将与公允价值差异部分计入销售费用;引入供应商入股是否也考虑将部分费用计入存货进而转入产品成本?而事实上证监会或财政部没有考虑这么做。对于股权激励,也应该考虑公司给激励对象的薪酬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后是否减少了。若明显不合理减少了,证明所实施的股权激励带有职工薪酬的性质。否则,应该说更多是一种以增资方式实现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与引入其他股东大体无异。 3、不利于民营企业吸引人才和社会智力的优化配置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吸引、稳定人才的重要手段,是民营企业与国企、外企在人才市场竞争中的几乎唯一的武器。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对股权激励会计处理要求过于严格,会抑制推行股权激励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更不利智力的优化配置。对于很多创业板拟上市企业来说,最初创业者本来计划激励多年不离不弃跟着自己奋斗的团队,但若要按股份支付处理,将成了部分企业不可承受之重,对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尤为如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板拟上市企业需符合以下两种条件: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如果在报告期内的某一年实施了骨干员工股权激励,那么很可能就不符合业绩增长的要求了。企业必然不愿意在报告期内实施该种股权激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