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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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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22: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然人股东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必须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吗?
发表于 2011-9-3 23: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
法理上认为有限公司存续的基础之一是人合即股东基于对其他股东的信任关系,股东非因本人意愿发生变动应征得其他股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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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23: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原公司章程是否对此进行了特别的约定,如未特别约定,则继承人理所当然取得股东地位,此种情况其他股东不存在优先受让权的说法。

点评

正解  发表于 2011-9-7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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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acao +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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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00: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的回答是正解。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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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22: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恩,首先看章程,章程未明确规定的合法继承是无需其他股东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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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22: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点评

最敬重的就是能引用法条回答问题的大虾  发表于 2011-10-8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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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9-5 16: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三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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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6: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76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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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5: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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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7: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让在物权法上称之为继受取得,继承则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是因为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征,保障原有股东的权益,因此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原始取得,本身是客观事实,不是法律事实,法律对此无法调整,尤其是在为分割前时,股东本身没有变更,分割后才变更,因此不存在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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