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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4952|回复: 12

去除红筹架构时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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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22: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教各位,
拟上市企业为红筹构架,先以可转债的形式引入PE(如以8倍市盈率的价格)。在去除红筹构架的时候是否需以PE的相同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并以超过净资产的部分为收益缴纳所得税?此时PE还是债的形式进入,尚未完成转股。
谢谢。
发表于 2011-9-5 11: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进行债权转让看股东的需要,不一定非要转让的,pe可以先增资,然后企业以增资的资金购买债权。
如果转让可转债,那是股东资产的厨子,与企业的净资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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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1: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错了2个字,打快了。是处置,而不是厨子。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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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1: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是要这样的,最好去税务部门问个清楚,不然改制成本很高,我手头就有个项目因为税太高,老板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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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13: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版主和4楼的回复。(版主的回复太高深,俺没看懂,是不是我的问题没写清楚。。。)
有没有案例可以参考呢?
据我了解,向日葵当时去红筹构架时是零价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的。律师和保荐人对此都貌似没有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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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4: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个特例,还是要看当地税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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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6: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是可转债,可转债在没有转股前,仍是一项债权。可转债持有人转让可转债,属于债权转让。所以在计算所得时,与企业的净资产无关,只与其购买价和转让价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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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16: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大人,我的问题是:
条件1:拟上市企业目前是红筹架构,打算去处红筹架构,将拟上市企业的股权由目前的全资控股公司(香港公司,由实际控制人全资控股)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境内自然人)
条件2:拟上市企业目前已经吸收PE投资人,目前是债转股的形式,尚未转股
问题:拟上市企业的股权由香港公司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时以何价格转让?以净资产还是别的价格(PE进入的价格?虽然尚未进入,但投资框架协议中已明确转股时的价格)。
求教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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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是香港公司,应当在香港交税呀。  发表于 2011-9-5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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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9: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LS关注的问题同样关心。特别是境外股权转回境内实际控制人名下时的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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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1: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股权并购方式搭建的红筹架构公司整改的关键在于把境外公司间接控制的拟上市主体的股权还原到境内实际控制人名下。实务操作中主要包括以下三步:

一是设立境内公司。设立的境内公司作为接收境外公司持有的拟上市主体股权的境内实体,境内公司一般是按境外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设置,关键是保持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发生变更。

二是境外公司把持有的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该境内公司。股权转让如何作价在实务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以注册资本进行转让和以一个特别低的象征价转让(得利斯回归采用的便是1美元的转让作价)。股权转让是否可以以上述两种非公允价格进行,通过研究过会案例及请教相关保荐机构与律师,得出比较一致看法的是:如果不涉及国有资产及第三方权益问题,股权转让的实质是实际控制人的自我转让,作价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对于境外股权转让给境内,从监管角度看,监管层一般也不会过多关注其作价问题,以较低价格转让不会成为上市的障碍;从税收风险角度看,企业需与当地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避免税务风险。此外,转让价款的支付也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是境外公司将其持有的拟上市主体25%的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这是基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限制的考虑。如果将境外公司持有的拟上市主体的股权全额转让给境内公司,则境内拟上市主体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以前年度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也会因为经营年限未满规定年限而存在被追缴的风险。从公司的长远发展角度出发,境外投资者应选择已成立数年、有具体业务、资产质量良好的公司,最好与拟上市主体有业务联系,可以将其视为战略投资者,转让作价一般以双方均认可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价为依据,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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