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雪之滋味 的帖子
2011年8月22日,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单独召集我所主任会计师以及三位前任发审委委员就IPO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了座谈。审核二处全体审核人员一同参加了座谈会,二处负责人对相关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答复或解释。现将座谈内容整理归纳如下,供执业人员学习。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虽然所述内容代表了审核二处目前的意见,但由于审核要求在不断变化,不同审核人员把握的尺度也有所不同,因此执业人员应灵活把握,不可机械地照搬照套。此外,发行部与创业板发行部属于不同部门,对某些事项的处理,两个部门可能存在差异,创业板发行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关于股份支付 (一) 股份支付的适用条件 以前发行部对一项与股份相关的交易是否属于股份支付不作判断,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作出合理说明。目前发行部已与创业板发行部达成一致意见,《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应该执行。发行部要求,判断是否构成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把握以下两个条件: 1.发行人取得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向员工(包括高管)、特定供应商等低价发行股份以换取服务的,应作为股份支付进行核算。 2.服务有对价。对价即公允价值,这是一个市场价格,总会有波动。如不能估值,应说明理由,但这种情况实际不会发生。要上市了,怎么会不能估值呢?不是有估值报告吗?如不能估值,还有持续盈利能力吗?这会涉及到上市条件问题。 高管间接入股或受让发行人股份,也属于股付支付。如高管设立投资公司,以该公司间接入股,或从发行人大股东受让取得发行人股份。 在执行股份支付准则时,把握股份支付认定从严、排除从宽原则,以下交易可不作为股份支付: 1.基于股东身份取得股份,如向实际控制人增发股份,或对原股东配售股份,有时尽管配售比例不一; 2.对近亲属转让或发行股份,原则上不作股份支付,该交易多为赠与性质。 3.高管原持有子公司股权,整改规范后改为持有发行人股份,该交易与获取服务无关,不属于股份支付。 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应由发行人和会计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专业判断。 (二) 公允价值的确定 同期内有高管和外部投资者入股的,高管取得股份的公允价值不能超过PE的价格,但也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特殊行业也有例外,如房地产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也有低于净资产的。PE要有一定的量,金额太小就会没有代表性。没有说要按PE价格作为高管取得股份的公允价格,公允价值是如何在上述上限与下限之间确定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和调整因素,这个要由发行人和会计师专业判断。 没有PE的,可以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评估价值也可以接受。 由于高管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能直接流通变现,因此,其公允价值与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会有所不同,可采用估值模型,有时按净资产确认公允价值也可以。 (三) 股份支付相关费用的处理 股份支付如存在等待期,可在等待期内分期摊销。如约定高管在取得股份后有一个服务期的,先行权后分期摊销也可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服务期满前高管离职的,与股份相关的利益必须流回公司,否则需一次摊销。 发行部不鼓励将股份支付的费用分期摊销。 除另发文规定外,股份支付相关费用可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 (四) 其他 1.高管入股距今时间较长(如已间隔一年半以上的),且入股价格不低于入股时企业每股净资产的,可考虑不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2.已过会企业,对报告期内涉及的高管取得股份的处理原则上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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