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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异动核查是否不再要求承诺3个月内不进行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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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15: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中规定,“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2005年6月,证监会和交易所好像不不再要求承诺三个月内不筹划相关重大事项,请问这是哪份文件中规定的,或者这个规定是否真的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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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8 10: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回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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