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8.2.8
上市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南泰国展为转型发展需要拟增资扩股,增资金额为人民币 61, 000 万元。其中,南泰国展原股东商旅集团拟增资人民币 1,000 万元,并拟引入新股东同曦集团对南泰国展增资人民币 60,000 万元。因公司持有南泰国展 49%股权,按照出资比例,公司享有人民币 29,890 万元的增资权。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放弃参与南泰国展增资。
理解1:关联交易金额=61000+29890【感觉不科学】
理解2:1000+29890【因为只有原股东商旅集团才是关联方】
理解3:关联交易金额=61000
1、两个部分:(1)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这个金额是0,公司放弃认购所有股权;(2)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放弃认购的金额为29890。
2、重点在于了解这背后的原理,法规本意重点是在(2)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也要经过流程审批。就是说总额框在和公司相关的29890,这个是上限,如果认购了部分,那么剩下也要审批,其实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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