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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为公司章程的解释机构,或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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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16: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1-9-18 16:45 编辑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为公司章程的最高解释,或决策机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比如循环持股,股东弱智等情况
发表于 2011-9-18 17: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弱智是什么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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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20: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是所有人,董事会是管理机构。所有权 不等于 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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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9-18 22: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章程应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为公司章程的最高解释或决策机构应该不合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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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08: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章程就是由董事会来解释的啊。至于决策机构,你的意思是修改权吧,肯定是归属股东会的,否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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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09: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条款就不能改变,如果约定可由公司自己规定的可自由限定,所以某些可决策某些不可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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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12: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公司股东一致同意由董事会对公司章程模糊的地方作出解释,可以理解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特别授权,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前提条件是股东一致,否则很容易发生侵犯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至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决策机构没有问题,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本身就有一定的决策权,但是至于具体决策是否有效,则要看决策事项本身,如果该事项构成公司法规定的归属股东会议固有权利的,仅有董事会的决定显然是不行的。

点评

我就是不了解这种法定条款是否可以是约定条款  发表于 2011-9-19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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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17: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约定条款当然不能和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冲突啊。但是,就你说的这种情形不构成冲突啊。因为你所说的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说不上对强制性规范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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