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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注销老软件公司,再新注册软件公司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可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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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5: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接触了某项目,为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拟注销老软件公司,再新注册软件公司享受软件企业免税优惠。我以为该做法不可行,操纵利润的过于明显,尽管合法,请问有没有高手见过类似案例?非常感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9-22 20: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号文《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规定:“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03号文《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一)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这两个文件,税务机关完全可以认定新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偷逃税款。
若上述情形被税务机关查实并作认定,则新公司需按25%的法定税率补交所得税款。即使公司能通过公关使税务机关不作追究,上市的审核风险仍非常之大。拓邦电子在上市过程中遭人举报通过此种手段转移或虚增利润,偷逃税款,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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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6 23: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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