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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房地产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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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08: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还是存货呢?
谢谢大家,解答请提供依据。
发表于 2011-9-24 09: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属于存货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即使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开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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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发表于 2011-9-2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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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10: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还是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虽然房地产企业比较特殊,但是,如果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房产而出售,则是将在土地上所建的房产与此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在这种目的下,土地使用权是构成将来房产转让的必要条件,此应该做为存货核算;如果房产企业拥有的土地只为增值,不为建造房产,这样的话土地使用权说白了就是没有经过加工,而是直接放在那里等待自身的增值,而后再以高坐卖出,这样不具备存货的性质,所以我个人认为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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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10: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和主营业务相关的就是存货,不是就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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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4 11: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elizhi 的帖子

      房地产企业只为升值,不为建造,从法律角度估计是说不通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房地产企业主观上也许有坐等升值的想法,但计量时估计不能这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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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14: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我也觉得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从法律角度出发考虑,法律法规是不允许房地产企业获取土地使用权后不开发而是待增值后转让。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存在的上述用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就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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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21: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三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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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22: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考虑法律层面,仅考虑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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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13: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准则2010的投资性房地产一章的第一节写得很清楚了,“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其开发的土地,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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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22: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楼上的分析,2011年会计第七章第124页明确规定的有,只能作为存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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