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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过程中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还算不算整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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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14: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股东不发生变化,但是持股比例发生了细小的变化,请问这个还能不能算整体变更?公司经营时间还可以以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起算吗?谢谢!
发表于 2011-9-24 14: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比较纳闷的时,楼主提问实质上就涉及到原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问题,那么为什么不在有限公司的时候转,或者等股份公司成立了之后再转,而非要在整体变更设立的时候转呢?这不是给自己找事做吗?
当然,话说回来,《公司法》还真没有对你所提得事项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即:有 2 名以上的股东、注册资本达到 500 万元人民币、建立符合股份 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制订公司章程等。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 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公司变 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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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4 14: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长沙族兴 的帖子

谢谢~不是股转的问题,是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到自然人股东缴税问题,因为为各股东又不愿意另外拿钱缴税,所以准备从审计的净资产中扣除应缴的税额,因为公司还有法人股东,如果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就意味着自然人股东应承担的税额分摊到法人股东头上了,而这个公司的法人股东也不同意均摊到他们头上,所以只能调整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了。。。但是问题就是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了,还算是整体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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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4 17: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eyly 的帖子

有没有要求整体变更必须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进行折股?整体变更前后,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必须保持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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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21: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1、换一种方法:整体变更前分红一次,解决自然人股东缴税的问题;
2、当然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18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即使按持股比例分配,法人股东可以在分红后支持个人股东。
——这样,比折股时改变持股比例来得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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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5 13: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nowinnself 的帖子

楼上说的第二点,我不太认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出资比例分区红利,但是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要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所以只能按持股比例。
另外根据公司法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认为该条的意思应该是对于清算后的财产分配,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按出资比例,股份公司只能按持股比例吧。。。不知楼上同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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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09: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eyly 的帖子

认同你的说法和引用发法条,但我在3点里面其实已经考虑了你说的按持股比例分配,即使公司章程没有另有约定,也可以在分红后,由股东之间进行资助,因为这与整体变更时改变持股比例的一样的利益分配与让予,但不好操作;甚至有人提出要将个人股东需要交税的金额从净资产中扣除、由公司代交,这是混同了主体,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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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09: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eyly 的帖子

认同你的说法和引用发法条,但我在3点里面其实已经考虑了你说的按持股比例分配,即使公司章程没有另有约定,也可以在分红后,由股东之间进行资助,因为这与整体变更时改变持股比例的一样的利益分配与让予,但后者不好操作;甚至有人提出要将个人股东需要交税的金额从净资产中扣除、由公司代交,这混同了主体,不具有可行性。如果有疑问,请再看我原来的回复(加一句更好理解):1、换一种方法:整体变更前分红一次,解决自然人股东缴税的问题;
2、当然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可能约定是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但即使按持股比例分配,法人股东可以在分红后支持个人股东。
——这样,比折股时改变持股比例来得简单。
抱歉的是,原来回复写的法条写成了187条,应是167条,现引用如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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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6 11: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nowinnself 的帖子

对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股份公司的章程对分配方式确实可以做特殊约定。学习了,谢谢!

整体变更前,公司已经有过一次分红,其中也涉及到税收问题,但与折股过程中的税无关,所以就没提,如果再做一次分红的话,除非把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都分掉 不然折股时还是会涉及税收问题的吧。。。不知道我理解地对不对?

另外参考硅宝科技(300019)的折股方案:2008年6月3日,硅宝有限以截至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61,425,776.09元,扣除因折股转增股本应缴纳的450万元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56,925,776.09元,按1:0.67折股。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再折股应该是可行的。
至于扣除税后,折股前后的股东持股比例能不能不一致还是不好说,按正常思路推理,扣税后,自然人股东的投入就减少了,相应的法人股东在股份公司中的权利就应该增加,但是这种整体变更后,股东权利义务重新分配会不会影响到整体变更的定性,还是有些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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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4: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菜鸟提个疑问:规定要整体变更的目的是为什么?是不是为了报表能够连续计算?如果只是从这个角度只要经营(资产)没有变动,股东之间权益变动不会影响整体变更效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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