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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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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21: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判断:公开发行证券中,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需要修改的,须提交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修改事项及理由,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方可修改。


2、判断:如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估计了该事项对利润影响数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扣除上述审计意见的影响数,待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对利润的影响消除后再行分配。


3、判断:计算证券公司的净资本,集合资产计划中承担风险的自有资产部分,应予以全额扣减。
以上请说明理由
发表于 2008-10-23 22: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1、错,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2、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第十条 如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估计了该事项对利润影响数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扣除上述审计意见的影响数,待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对利润的影响消除后再行分配;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3、对,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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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23: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接2楼,前两题无异议。
第三题:错
集合资产计划中承担风险的自有资金部分,当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跌破面值时,应予以全额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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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22: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醒大家:
第三题不要看了,其出题依据《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现已作废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
  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我们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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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1: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楼的,第三题还是可以看的。

根据2008年颁布生效的“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9号)中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未约定自有资金先行承担亏损等责任的,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10%扣减净资本;约定自有资金先行承担亏损等责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跌破面值时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10%扣减净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跌破面值时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50%扣减净资本”,第三题还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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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4: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条是在附表的说明中,倒是容易忽视。多谢楼上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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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0: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管用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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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2: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题,谢谢lz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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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2: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楼的信息真是及时 O(∩_∩)O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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