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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吸收合并为什么需要国务院国资委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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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3: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了很多案例,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均取得了国务院国资委的批文,不论是不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企业,请问一下,这么做的规定和依据在什么地方呢?
发表于 2011-9-28 14: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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