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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提供的自主成果转化重大专项资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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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6: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政府部门提供的自主成果转化重大专项资金,是否可以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也是与收益相关,只是暂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有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呢?
发表于 2011-9-28 17: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专项资金,应该属于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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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echongsun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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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09: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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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务处理上应该可以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参照财税[2011]70号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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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2: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算所得税时需要满足一下条件,才能作为不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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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echongsun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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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3: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jakechongsun 的帖子

应该是的,和2009-87号一模一样
但会计上到底是应该确认递延收益还是专项应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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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4: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arles841 的帖子

这两个科目对所得税的影响都是一样的,当个人感觉在实务处理中计入专项应付款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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