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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比例超标与社团法人实际控制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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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4: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翻招股书,发现横店东磁的招股书很有意思,包含很多典型问题,拿来大家讨论:
横店东磁于200682日登陆深圳中小板,证券代码002056
问题1. 发行比例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而公司发行前12000万股,发行6000万股,发行比例33.33%远高于25%,是否早些年允许超比例发行?
问题2.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社团法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是经浙江省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的非盈利性(公益性)社团组织,其会员是横店集团企业员工,为职工持股的社团法人,职工持股的社团法人(只是没叫职工持股会)是否可以成为控股股东? 从这个案例来着,政策和会里是认可的
发表于 2011-9-29 14: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何为超比例发行!只能说现在玩的是,下限比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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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5: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james_bond 的帖子

以前是可以大幅超过25%的比例发行的?什么时候开始控制在25-26%之间的,现在都是贴地发行只能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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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11: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看看证券法,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没讲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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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9: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totoaug 的帖子

我们俩意思一样吧,兄弟。我说的也是“下限”发行,原来实质上可以发行最高6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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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0: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不能事事看证监会的要求而忽略法律的地位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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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0: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职工持股问题(特别是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网摘自深交所)
原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导致持股职工众多,成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尤其是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以来,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现中国证监会已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作为专门的部门监管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如何处理这类公司的职工持股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办法。
实务中,解决因职工持股导致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案:一种是通过股权转让将股东人数减少到200人以下。在此过程中,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转让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价款是否及时支付等。另一种是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此种方法与股权转让类似,只是股权的受让方是公司本身。该方式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注册资本或股本也相应减少。股权回购是否合法合规同样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而采用将分散的个人股权集中到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等方式均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职工持股问题。根据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的规定,目前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证监会也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根据目前审核标准,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套多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因此设立壳公司持股的方式也不能解决问题。采用委托、信托持股等方式也不可行,必须做到股权明晰,股权需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监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部分个案有所放松,如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山东如意等公司均存在上述问题且已顺利通过IPO审核。但是,上述案例仅属个案,一般不具有可复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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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1: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不能成为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但可以做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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