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353|回复: 5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理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0-24 20: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中: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这一条款,股东在请求监事会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时,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限制,而在请求董事会对损害公司利益的监事提起诉讼时,是否不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限制?

各位怎么看这个问题?



[ 本帖最后由 oktoleave 于 2008-10-24 20:12 编辑 ]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10-24 21: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一样的

对股东的要求应该是都一样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0-25 08: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你注意到没有,股东前还有“前述”二字,因此,应当是前后一致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10-26 00: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楼的回答一点到位,很具有律师风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10-26 15: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精彩

谢谢,我对这个问题也有疑问,解答精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0-29 13: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好像已经说的比较明白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3 09:03 , Processed in 0.207441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