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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21: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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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简要回答一下:
1、根据公司法第45条和68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也应该有职工代表。那么对一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要不要职工代表?有法规明确规定吗?第45条和68条是否适用股份公司?
第45条不是已说明了吗?“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即:全是国有股东投资的应当有公司职工,其他的可以有。股份公司当然是不适用这一条。
2、第91条最后一行: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难道这里不考虑发起人的权利吗?发起人才是大头啊。
答:这里很明显,认股人包括了发起人。学会理解法理,不要进牛角尖
3、第103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对社会公众发行的都是不记名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如果前面问题成立的话,因为上市公司都发行了社会公众股)?发行社会公众股的临时股东大会是不是也是提前30天通知?
答:社会公众股属于记名股票。
5、关于累积投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规定的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这条现在还适用吗?如果是的话那不是意味着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要累积投票。
答:对,现在正流行这调调。
6、第143条: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2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两者是不是构成矛盾?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股权激励是不是同一个概念?还是应该这样理解:股权激励标的股票可以达到10%,但是回购最多5%,其他的需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比如增发)。
答:你自已回答正确。加十分。
“股权激励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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