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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问题讨论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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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09: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公司法》的几个问题这两天在看公司法,有些疑问的地方向大家请教一下:
1、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问题:是否含50人?是否含2人和200人?

2、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问题:货币出资最低为30%,其他方式出资比如知识产权出资占比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是否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70%?

3、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该出资不实的股东除了补足差额外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又是何种责任?

4、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问题:165条应该已经包括了63条的意思,也就是不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应当年度终了时编制财报,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3条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5、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问题:也就是说如果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董事高管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我国现行法律是不是不允许企业间相互私自拆借资金?

6、153条与152条是否存在冲突?

7、167条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问题: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其他权利方面有无收到限制,比如说投票权之类的?


8、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这个问题可能比较弱智: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的区别是什么?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XXX,AAA?只有XXX和AAA才能用来你不亏损?

还没看完,先问这么多,希望大家不吝赐教啊!




[ 本帖最后由 wushikong 于 2008-10-27 14:19 编辑 ]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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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0: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1、以上、以下含本位数。这是法律用语习惯。超过、低于等不含本位数。有些法规的附则对此有解释;
2、理论上可以;
3、承担因出资不实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也是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4、63条起强调作用,重复也是一种强调。
5、企业间不能相互私自拆借资金,但可以通过银行委托贷款;
6、152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诉讼程序;153是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诉讼程序;
7、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没有投票权。
8、资本公积不是来源于公司经营利润,不能弥补亏损。这是和旧的公司法有显著差异的地方。

[ 本帖最后由 dale 于 2008-10-27 13: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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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0: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表决权问题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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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1: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3、出资不实股东实际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应当根据设立公司的约定或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承担的连带责任,我认为是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即在出资不实股东无法或者没有补足出资的时候,其他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4、165条为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如果存在法定的豁免条件,此项要求可以豁免,而63条表明不能豁免;

5、提供担保不算资金拆借行为,同时还存在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的可能;

8、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又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又称为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的。

其他意见与楼上的朋友一致,楼主看得很认真,问题都很有意义,看得不认真还真提不出来,大家都来积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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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11: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豁然开朗啊!
但关于第5个问题,如果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董事高管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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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11: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出资人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

作者:陈少华   发布时间:2005-03-28 10:22:02
        公司注册资本指公司开办人依法律规定而交纳的作为公司承担责任的保证的资本,拥有注册资本是法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然而经济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出资义务人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不规范的操作随处可见,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公司出资人出资瑕疵,分一般瑕疵与重大瑕疵,一般性的出资瑕疵,指出资额未达到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数额,但已达到了公司作为法人的最低出资额。重大瑕疵则是指出资义务人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严重不足,使公司设立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人应有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于法人制度的实质是法人以自己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无须出资人承担责任,而注册资金未达到法人最低限额时,则引起法人资格否认问题,故一般出资瑕疵与重大出资瑕疵引起的法律后果大有不同,下面笔者就此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一般性出资瑕疵引发的法律责任。

    1、一般性出资瑕疵问题,产生的法律责任有两个方面:出资人的责任和验资人的责任。出资人的法定义务是应补足其出资额,不考察其他条件。对验资人,则要审查其作出不实验资时的具体情况,如其行业规范要求的操作程序如何,其是否按照业务规范的要求尽到了注意义务等等,区分其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

    2、关于一般性的出资瑕疵是否允许出资义务人补充出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是允许的。理由是,出资人的责任限于对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责任,其补充出资就是承担了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有两点应予注意,一是以现金补资的,要注意防止补资人有与他人恶意串通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补资应按程序操作,补资人不得私自用以偿还债务,其中也包括与公司对出资人自己的债务抵销。二是补资时以实物投入的情形应作严格限制,避免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即使在情况特殊予以允许时,也应严格履行对实物的估价手续,防止低值高估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出资人补充出资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验资单位的责任得以免除。

    二、重大出资瑕疵引发的法律责任。

    1、重大出资瑕疵的责任人与一般出资瑕疵的责任人相同,也是出资人和验资单位。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而成立公司,具有过错。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公司法人资格被否认,由出资人对公司的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对验资单位的要求则相对宽松,验资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否则不承担责任。在验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责任:第一,验资部门与委托单位恶意串通或明知验资内容虚假,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第二,验资部门由于过失,使得虚假的验资材料得以通过。

    2、有重大出资瑕疵情形的,出资人开办的公司自始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应对该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责任决定了出资人在清算程序中或者公司应债务发生纠纷后作出的补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责任。而验资单位责任与出资人责任的本质区别就在于,验资单位的责任限于不实验资的范围,而不是与出资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出资人出资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对此应参照出资不足的情形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55940

网上搜到的关于出资不实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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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1: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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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14: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当中提到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请问国务院做了哪些另行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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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14: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的同时债务是不是也应该划分清楚了?如果划分清楚了,何来“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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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5: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wushikong 的帖子

划分清楚只限于内部,对于外部债权人不产生效力,除非与债权人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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