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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收到反馈意见延期回复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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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21: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反馈意见,应在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两个问题:1、如果逾期后,是不是就可以不提供回复意见了,只公告: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逾期回复,可以逾期多长时间?
          有没有那个法律规章,有具体的规定,谢谢。或者有没有实际案例可以提供一下。
         我现在看到芭田股份在2014年12月09日,收到反馈意见通知书后,于2015年1月20日延期提供,后期好像没有反馈回复,也没用相关说明的公告,请哪位大神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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