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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843|回复: 3

[疑问求答] 证监会公告[2008]22号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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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16: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RT,证监会公告[2008]22号中提到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我想请问,如果A公司为重组方,资产总额为100,B为被重组方,资产总额也是100,现在A收购B 99%的股份,那在不考虑B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情况下,A的此次收购是否需要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换言之,在这个案例中,所谓的被重组方指的到底是B公司全部(对应100%资产总额)还是仅仅指被A所买下的B的那一部分(99%的B对应99的资产总额)



发表于 2016-8-24 11: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你控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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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5 15: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chengling 发表于 2016-8-24 11:01
是的  你控股了

那如果A收购B的49%的股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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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6-8-26 15: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destinyfei 发表于 2016-8-25 15:24
那如果A收购B的49%的股份呢

那么,zjh不会让你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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