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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深交所就深港通相关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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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20: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期: 2016-8-26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适当性指引》”)以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的《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深港通将对两地经济发展产生哪些影响?对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深港通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又一重大部署,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在国际化和市场化方向上又迈出了坚实一步。推出深港通,将进一步扩大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的规模,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加强内地与香港合作,巩固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深港通的启动,对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深交所的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加快深港资本市场制度对接,改善投资者结构,提升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深度、广度和质量,更好地发挥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同时,可以充分发挥深港区位优势,进一步加强深港资本市场紧密合作,使投资者更好共享内地与香港经济发展成果,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跨境投资以及风险管理需求。

2.深港通与沪港通在运作模式、规则制度等方面有何差异?
沪港通推出已近两年,业务运作模式较为成熟有效,规则体系已被投资者广泛熟知。深港通方案设计坚持“与沪港通保持基本框架和模式不变”的原则,充分尊重市场习惯,保持制度连续性,吸取了沪港通成功经验,在交易结算方式、投资额度管理、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市场监察、自律管理等主要运作机制和制度安排均参照沪港通。《实施办法》体例架构、规则表述与上交所《沪港通试点办法》基本保持一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适当性指引》与沪港通完全一致。
根据《联合公告》,深股通标的股票包含了部分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股票,相应扩大了港股通标的股票范围,新增了符合一定市值标准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充分体现了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特点。

3.《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实施办法》是深港通基础性业务规则,是深交所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深港通业务的主要规则依据。全文共六章一百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深港通业务的基本模式和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深股通交易。明确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参与要求和相关义务责任;深股通标的股票范围和调入调出规则;交易申报方式、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的监管要求;每日额度计算公式以及达到额度上限时的处理方式;持股比例限制的相关安排等。
二是港股通交易。规定了深交所会员开展港股通业务的要求和职责;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范围和调入调出规则;每日额度的计算及监控方式;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适当性条件及会员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要求;保留了交易账户、转托管、第三方存管、资金和证券前端控制等现有深市A股交易做法。
三是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参照深交所和联交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处置主体、处置措施、市场公告、责任豁免等事项。
四是自律管理。针对深港通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违反信息披露要求及其他违规行为,明确了认定标准、监控责任主体、违规行为调查等自律监管内容,并对跨境监管合作中的协助对方交易所调查、提请对方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深交所会员的监管与纪律处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此外,《实施办法》也对深股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络投票、配股,以及港股通的供股、公开配售、转托管、融资融券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4.《适当性指引》和《必备条款》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适当性指引》和《必备条款》主要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并对深交所会员开展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适当性指引》共十九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义务、会员实施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会员对客户的持续管理与服务,以及深交所对会员的监督检查等内容,是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主要依据。
《必备条款》主要列明了会员向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必须涵盖的内容,包括两地市场法规差异、标的股票动态调整、交易结算制度处理差异、技术故障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并突出了中小市值股票价格波动、两地市场风险警示及退市制度差异、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等需要投资者特别关注的事项。会员应当据此制定深港通的《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要求投资者签字并确认已知晓全部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5.深港通的股票范围与沪港通相比有何不同?有什么特点?
深股通股票范围,是市值在6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A+H股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但不包括被深交所实施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以最近一次相关指数定期调整公布情况测算,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深股通股票共有881只,包含主板267只、中小板411只、创业板203只,其中A+H股有17只,凸显深交所新兴行业集中,成长特征鲜明的市场特色。目前,上述股票平均A股市值为174亿元,约占深市A股总市值的74%,日均成交额的68%。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范围,是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在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联交所主板上市的A+H股公司的H股,但不包括A股被深交所实施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或者进入退市整理期的相应H股,也不包括A股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应H股。以最近一次相关指数定期调整公布情况测算,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共有416只,其中包含89只A+H股。目前,上述股票平均市值为475亿元港币,约占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87%,日均成交额的92%。
深港通下港股通股票与沪港通相比,差异在于扩大了港股通股票范围,在沪港通基础上,新增了市值在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并且包含了在深沪交易所和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全部A+H公司的H股。

6.深港通股票引入市值筛选标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市值标准有哪些适用情形?
深股通股票包括了部分中小板和创业板股票,深港通下港股通股票新增了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为防范中小市值股票跨境市场炒作和操纵风险,深港通对标的股票引入市值筛选标准,并明确了标的调整机制中的市值标准适用情形。其中,深股通标准为不低于人民币60亿元的深证成份指数和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港股通对新增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设置了不低于港币50亿元的市值标准。
对于市值标准,一是市值调整仅适用于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为避免因市值波动频繁调整标的范围,给市场投资操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市值标准仅在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时执行。二是市值标准的考察期、计算方法与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保持一致,深股通标的市值计算方法为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六个月的A股日均市值,港股通标的市值计算方法为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十二个月的港股平均月末市值。三是A+H股不进行市值筛选。

7.根据《联合公告》,深港通和沪港通均不设总额度限制,但仍设南向105亿、北向130亿元的每日额度,额度管理是否与沪港通现行机制一致?
此次《联合公告》不设总额度限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防范资金每日大进大出的跨境流动风险,深港通与沪港通一样,设置了每日额度的限制,深股通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为105亿人民币,与沪港通完全相同。关于额度计算公式和计量口径、额度控制机制、汇率转换、额度使用情况公布方式等,均与沪港通现行机制完全一致。

8.深港通下的港股通适当性管理制度同沪港通是否一致?深股通方面,由于引入了部分创业板股票,投资者通过深股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是否需要遵循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要求?
港股通方面,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与沪港通完全一致,参与的投资者必须是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并且需要履行《适当性指引》规定的相关程序。
深股通方面,《联合公告》明确,开通初期,通过深股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香港相关规则所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待解决相关监管事项后,其他投资者可以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了“投资者遵守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深交所《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投资者通过深股通参与深交所创业板市场的,遵守香港股票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上述规定表明,深股通投资者买卖创业板股票,不适用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但须遵守香港股票市场的相关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

9.深港通和沪港通均包含港股通部分,相比沪港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标的范围有所扩大,投资者需要特别关注哪些风险?深交所在投资者教育方面将有哪些安排?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标的范围,新增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小市值香港市场股票,为内地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投资选择,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市场需求,同时,也对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市值股票普遍具有规模小、业绩不稳定、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等特点,在信息披露、公司行为和退市制度等方面,香港与内地市场也存在差异,投资者需要特别关注中小市值股票炒作与操纵风险,尤其是股价巨幅波动风险、退市风险等,吸取“汉能薄膜”等案例教训,避免造成严重投资损失。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下一步将深入开展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工作。一是将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向市场投放知识手册、港股通问答、风险案例专栏文章等投教材料,开辟“分析易”港股通专区,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二是强化风险揭示工作,要求会员在风险揭示书中就中小市值股票特点增加提示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要求投资者签署专门风险揭示书,提醒投资者审慎决策。三是推动和指导会员健全港股通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制定投教工作方案,强化内部培训,要求其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警示职责,持续加强对投资者的服务。
在此,也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应熟悉了解香港市场相关规定,充分关注港股通交易风险,根据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参与港股通交易。

10.《联合公告》发布后,深交所表示要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理念,加强监测监控,防范跨境炒作风险,打击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深交所具体将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做好深港通开通后的跨市场监管工作?
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体系、交易制度、投资者结构、投资理念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跨境交易监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从沪港通运行情况看,两地监管机构、交易所通过签署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开展合作,共同打击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积极学习沪港通经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防范跨境炒作风险,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一是与港交所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监察业务重点、难点,制定针对性应对措施,提升跨市场监管效率。此外,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加强与港方的交流合作,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建立绿色通道;二是与港交所、上交所建立三方合作监管机制。借鉴沪港通的经验,建立定期联络会议机制,通过实现信息、数据交换与监管协助等方式,为联合监管提供协助调查和监管协作;三是强化对深港通交易的监管,及时发现、及时遏制异常交易行为,加大对境内投资者绕道深股通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异常账户,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11.《联合公告》指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深港通推出,还需要4个月左右准备时间。深港通目前工作进展情况如何?下一步还将做好哪些重点工作?
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后,市场各方准备工作提速。目前,深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等各方已完成主要规则制订工作,两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技术系统开发和相互仿真测试已经完成,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近期,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启动工作通知,要求各相关市场机构共同参与,全面启动准备工作。相关证券公司都成立了专门小组,强化组织保障,部分证券公司已先行完成技术开发,有望较快完成准备工作。
下一步,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精心组织、密切协同,确保如期完成启动准备,确保平稳启动、安全运行。一是做好《实施办法》等规则征求意见工作,尽快正式发布业务规范性文件;二是积极开展市场组织,近日将与中国结算联合举办面向会员及市场机构的业务与技术培训,建立畅顺沟通和答疑机制,为其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三是推动市场机构进行技术开发,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各方共同参与的联网与仿真测试,充分做好技术准备;四是多渠道、多方式开展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发放知识手册、专栏文章等投教材料,专门组织针对会员投教讲师的业务培训;五是视情况就会员准备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业务和技术准备就绪;六是开展国际路演,提升内地资本市场影响力,为深港通顺利推出创造良好国际市场环境。

12.为确保深港通平稳启动和安全运行,证券公司等市场机构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证券公司等市场机构作为深港通业务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准备工作情况是否及时到位,直接关系到深港通的平稳启动和安全运行。为有序推进深港通相关工作,8月22日,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布《关于启动深港通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希望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积极做好深港通下港股通的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应认真制定港股通业务实施方案和计划,抓紧进行港股通业务的技术开发和测试,积极做好组织保障和人员支持工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并按要求做好港股通业务的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工作等。
我们希望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主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中国结算的部署和要求,密切沟通、紧密协作,于9月底前完成技术开发准备工作,达到可参与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测试的要求;在11月上旬完成各项准备工作,达到可开通深港通业务的要求。

13.深港通开通后,能否消除A/H股存在的市场价差?
A/H股存在市场价差的根本原因在于,内地与香港市场相对独立,股份不能相互转换,套利机制不畅。从沪港通运行经验看,自2014年4月10日宣布后,A/H股折溢价指数仅为95,但沪港通开通后,A/H股价差幅度未因沪港通的开通而收窄,由2014年11月17日的102.14上升至2015年12月31日的139.75,目前为126.23,没有出现市场所预期的A/H股价趋同现象,两地投资者在对方市场的参与度也较为有限,说明两地市场仍然相对独立。因此,短期内深港通消除A/H股市场价差的可能性较小。但从长远来看,随着两地互联互通机制的开展和深入,两地市场在投资者结构、投资理念、资金流动等方面将相互影响,联系将日趋紧密,有助于逐步缩小A/H股市场价差。

14.征求意见结束后,预计深港通业务规则何时正式发布实施?
《实施办法》是深港通基础性规则,是证券公司开展深港通业务、投资者参与深港通交易的主要规则依据,《适当性指引》和《必备条款》是《实施办法》的重要配套规则,是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强化风险揭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规则依据。欢迎市场各方、社会各界对深港通业务规则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修订完善,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尽快向市场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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