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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重组),持续督导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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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0: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重组),持续督导多久
发表于 2016-9-3 21: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可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完全遵照《重组管理办法》执行,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
《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根据题主表述,不够成重大应该不是借壳,所以持续督导期间一般是“实施完毕之日”至次年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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