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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障碍判断二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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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22: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甲上市公司前次增发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但后来经过股东大会认可,不构成再次公开增发的障碍

2、乙上市公司前次发行公司债计划用于A项目,但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巨大,经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为实施B项目,该事项不够成再次发行公司债的障碍
发表于 2008-10-27 22: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1对,2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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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22: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题错,第二题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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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23: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

1题,正确。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是“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既然已经纠正,并经股东大会认可,应该就不影响再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
2题,错误。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或非生产性支出"、"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本题募集资金未用于核准用途。(《证券法》16、18条)
2题我也吃不准,企盼牛人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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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23: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4楼

引用正确,正是此题的出处,所以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对再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债券的影响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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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08: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改变公司债用途,必须债券持有人大会,而不是股东大会同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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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0: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题考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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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0: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题,对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该有专门的用途,该用途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二题,题
针对公司债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用于的是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在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时,要考虑该用途,如果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有可能使公司的偿还债务能力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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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5: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不是说明只要债券用途改变,这个公司以后就再也不能发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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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00: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问得好,实际中很难说这样操作,应该还会留有活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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