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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资产问题如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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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09: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情形如下:大股东100%现金出资设立新的主体,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然后向大股东收购资产,目前收购已经完成,并正常运转。但是这些资产没有初始销售发票,仅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入账新设主体,这些资产在评估时出现了显著的虚增,体现在评估价格高、数量少于评估报告等。
请问:
1. 如果需要规范,操作的大致步骤是怎样的?
2. 由于新设主体已经在运行中,调整固定资产将肯定影响年末的所得税缴纳,税务部门会不会是规范的障碍?
3. 高价收购自己资产会不会被认为是抽逃出资?

十分感谢!
        
发表于 2011-10-9 16: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以上收购应该是构成了业务合并,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应该是以账面价值入账,那么会计处理是错误的,是否可以做差错更正,税务部门的话只要沟通好,没有处罚应该就不会构成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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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4: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的问题,希望高人继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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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6: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回答准确,以评估入账,构成会计差错。但是交易价格和入账价格是有区别的,如果评估价格过高(即增值较大)有可能直接导致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交易价格看能不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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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7: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产转移(包括无形资产)让企业一定要全部完整地转移到新企业(没用的可以不转)。资产一定要让其补实,否则设立的新公司又有问题,那不是又产生新的瑕疵,又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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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7: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对抽逃出资做了如下界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所以我认为:应该是构成了抽逃出资,最妥善的处理方式是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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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7: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7楼,
1、补足出资,工商局出不予处罚的文件
2、补交多提折旧抵扣的所得税,税务局出文
3、保荐机构和律师出意见
4、股东做承诺
5、如股东在补足出资之前取得分红,还要将出资不实部分对应的红利返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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