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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业务规定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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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09: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2、《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6条:证券公司将客户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以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3、《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还是事后告知托管机构?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10-29 11: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是定向还是集合,都必须事先征求意见、时候告知,集合还必须将投资比例控制在净值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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