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2016年9月9日 前期,上海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以“缩减份额法”计提业绩报酬时,未将业绩报酬提取导致的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及基金总净值变化情况向投资者及时、全面披露,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悉其基金资产的变化。“缩减份额法”是目前私募基金行业计提业绩报酬的方法之一,即当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前次计提日时,可根据净值增长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业绩报酬。计提业绩报酬后,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不变,但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扣减。 在“缩减份额法”下,基金份额变动是投资者了解基金收益情况、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地位,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损害了投资者的合理知情权,可能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其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4条关于“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等规定。我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对其负责人采取了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诚实守信的行业文化。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私募行业诚信监管,促进私募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