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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外资企业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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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8: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外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原则为: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以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储备基金的提取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且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在提取。
外资企业可不提取发展基金。

一般认为,储备基金相当于内资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相当于任意盈余公积。

我想问的是:
1.储备基金与法定盈余公司,发展基金与任意盈余公积之间可以画等号吗?在各个方面包括会计处理上,除了名称的不同,还有没有其他的区别?
2.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是不是相当与已经被公司法废止的公益金,一般情况下外资企业会提取这一部分吗?
3.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这一条在实践中未被工商部门严格执行)同理,外资企业的储备基金转增资本时是不是也应当保留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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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7: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也就是说公益金可以等同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所以上述三项基金和内资的是一一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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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09: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准则衔接的时候有个说明,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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