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2.1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另有规定除外。因此挂牌公司在股票发行业务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的情形时,均应适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并相应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就是否适用股份支付进行说明: 1、向公司高管、核心人员、员工持股平台或其他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低于公司股票公允价值的。 2、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3、发行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 4、股权公司认为其他情形; 据此,主办券商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考量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发表意见: 1、发行对象 说明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如:高管、核心人员、员工持股平台或其他外部投资者、做市商。 2、发行目的 说明本次股票发行的目的,并说明是否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或者以激励为目的。 3.股票的公允价值 4.结论 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发行的目的、股票的公允价值和发行的价格,判断是否需要适用股份支付并说明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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