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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要开闸了,兄弟们要忙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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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09: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讨论多年的地方政府直接发债,今年终于要打开大门了。据新华社报道,浙江省将第一个试水债券市场。按照一个允许较富裕省份和城市进入国内债券市场的试点计划,浙江将发行价值80亿元人民币的三年期和五年期债券。
发表于 2011-10-20 16: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投行lawyer 的帖子

我倒不这么觉得,就像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一样,我担心这个地方债一出来,就没券商什么事了,都是银行在做,那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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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17: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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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上海广东等4地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中新网10月20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今天发布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全文如下: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我们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的指导,规范试点省(市)自行发债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第三条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第四条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第五条 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第六条 试点省(市)财政厅(局、委)应当与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委托其在试点省(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 试点省(市)可以在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试点省(市)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八条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第九条 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承销是指试点省(市)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承销总额小于发债额的差额部分,主承销商予以包销。
  招标是指试点省(市)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条 试点省(市)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试点省(市)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第十二条 试点省(市)自行发债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具体事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试点省(市)政府债券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1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具体事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52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试点省(市)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试点省(市)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六条 试点省(市)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试点省(市)应当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并于发行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债券发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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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17: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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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您说的有道理,但是会不会有政府背景的(如国资委控股)券商会好些呢?

点评

别忘了商业银行一般也都有政府背景。  发表于 2011-10-24 11:48
别忘了商业银行一般也都有政府背景。  发表于 2011-10-24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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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17: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难,首先这个债的利率很低,需要很强的销售能力才行,这方面银行本来就占了很多便宜,你看国债主要都是银行在玩就知道了。
其次,你看,“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人家主要是也是从国债承销团里找,玩国债的券商本来就少,玩的也没有银行好,这个地方债肯定是银行的主角了。
如果以后城投债都改成地方债,我们券商日子就更不好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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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20: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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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是,日子越来越难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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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23: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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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确实是这么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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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4 12: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投行lawyer 的帖子

嗯,确实是,这样的话,券商的业务又要少了一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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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7:2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公司债扩大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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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8 11: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omoandrew 的帖子

嗯,说的有道理,要不然券商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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