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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代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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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20: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公司在设立时,为符合旧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不能少于两人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安排其五名亲友代持部分股份。目前该公司拟上市,实际出资人要解决代持问题,计划将股份还原。如果有代持协议等能证明代持的证据,该问题如何处理?是代持人将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给被代持人(转让价格如何定?),还是通过公证等手段直接确权?该行为在当时实际是为规避公司法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代持行为,且代持人不承认有代持行为,该问题如何处理?直接承认代持人是股东?该公司面临上市,是否有相关案例。谢大侠!
发表于 2011-10-20 10: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出个损招,进行交易,然后私下把钱退给本人。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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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10: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非得承认代持,如果需要引进PE之类的,可让其他人将股权转让给PE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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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10: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代持协议,那就是明确的代持行为,还原即可;如果没有代持协议,看看有没有每年的分红记录,加以佐证代持的事实。如果人数太多,为了解除代持,也可考虑新设控股的有限合伙企业,将代持人的转移,以合伙企业的形式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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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11: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证;如果只是规避当时公司法规定;历史问题,个人建议:公开代持并进行公证同时取得省级相关部门不予处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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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23: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办法不错,这样就是不承认代持行为了。但是如果有代持协议时,不得不承认代持时怎么处理呢?一还原就会涉及违反旧公司法最低2人股东的限制。有相关的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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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0: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交代的过于简单,暨为亲友,自家的事,私下处理便可,干嘛非得承认有代持的事,干脆赠予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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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4: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西部律人 的帖子

亲友也分远近啊,咋个赠予?如何纳税?这个还是损失比较大的!
个人认为可以参照一下途径 :
1、成本转让实际持有人,私下返还资金 ;
2、公开代持,直接恢复;
3、在引入投资者时,进行转让,资金私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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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7: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高见,该交啥税,税额或税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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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22: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请大侠进一步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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