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没有列为关联方不违背目前中国准则,但应列入重点核查范围,比照关联方披露该参股股东详细情况和交易情况。对于报告期内注销和转让出去的子公司重点关注,关注费用由转让出去的关联方承担。 2、对经销商模式严重关注,通过存货转移方式实现销售,关注经销商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发行人对经销商的控制能力、经销商的盈利能力和采销规模、最终销售情况、异常增加的经销商等。 3、发行人应说明并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个数、未缴纳的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纳比例、办理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补缴情形。如补缴,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保荐机构及律师应进行核查并对未依法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及对发行影响出具意见。 4、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不超总额的30%,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不受限(发改委管),银行、保险、航空等特殊企业不受限。配股、公司债、确定投资者的非公可例外。原则上不鼓励发股融资补流还贷,确有需要的除外。 5、累计债券余额不超40%,要求时时符合,董事会、股东大会、上会前、发行前都必须符合。不符时自己消减额度。净资产口径为合并报表,含少数股东权益。报表不必经审计,债券余额按账面余额计,不按市价计。 6、关于股份支付,发行部态度:准则有明确规定,应执行准则规定,主要判断工作在会计师,不进行会计处理应披露理由及依据。股份支付的条件是提供服务并获得对价。不提供服务的无关第三方不涉及股份支付,提供服务的客户、咨询机构等获得股份也可能涉及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与付出成本间差异为相关费用。 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等不属于股份支付;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不属于;继承、分割等不属于;配股不属于。股份支付与约定服务期没有必然联系。 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定,金融工具准则有明确规定。无活跃市场的可参考PE价格,在可量化分析调整因素时可对价格进行调整,不一定非要按PE价格;无PE的应采取合理值方法确定。 发行部对股份支付态度,申报期之前的不管;报告期前两年的放宽估值方法的确定,但必须超净资产,一年一期内严格执行;产生的费用可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7、创业板发行部关于股份支付:符合股份支付准则要求的,严格执行准则;多数股份转让,为股份结构的调整,并不属于支付薪水,不符合股份支付性质;多数股权转让的价格公允性难以确定,净资产不一定是,PE价也不一定;可以准确计量的,不计量会夸大盈利能力,应作为股份支付。 8、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与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存在交易的,应按持股比例进行抵销。此规定之前很多会计师事务所未留意。 9、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仅要看批文,还要求律师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实质条件。前期批文已过期新批文尚未取得的,要求发行人说明,保荐机构、律师调查,到有权部门征询意见,已经按优惠税率预缴,可以很有把握继续取得优惠的,可按15%税率报送最近一期报表。但创业板似乎一刀切不认可。 10、IPO每股收益披露,有限公司阶段不用计算,整体变更当年期初股本数按折股时股本计算,即股份公司设立前不考虑权重变化,设立后考虑权重变化。报表中股本栏披露为股本(实收资本)。股份公司设立后执行上市部披露规则9号。 11、发行部首发财务数据有效期改为6个月,即6月底仍可用年报数据上报。但预披露稿财务数据应在有效期内,需要补审一次。预披露明年可能要求提前至按反馈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后即预披露,不再等发审会前再预披露。 12、发行部首发反馈意见回复期限改为30天,个别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答复可先答复其他问题。若时间过长不答复可能终止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