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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5583|回复: 10

关于合伙企业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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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23: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是一家拟上市企业,最近A的控股公司B成立了以B公司高管为主要合伙人的合伙投资企业,作为受让方,受让其它股东(也是B控股的子公司)所持A公司的股权。请问这种做法合适吗?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时会存在问题吗?期待各位高手的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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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3 23: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了解合伙公司可以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我主要关心的是B成立的这个以B公司的高管组成的全伙公司作为A的股东是不是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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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0: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tltddl 的帖子

博雅生物是经典案例
当然他们的案例还是具有特殊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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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1: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没有问题啊,交易真实、公允,那么在锁定期上进行一定规定,我觉得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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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2: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也没问题,这有点类似于股权激励了,激励对象是B公司的高管,算是一个集团里核心骨干人员。 把握转让定价公允性,对股权激励人员实施一定程度锁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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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7: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看B公司的高管是否在A公司任职,如果说AB两公司的高管完全独立分开,那么对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与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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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9: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没有障碍,但我不了解如果是以合伙企业的方式,为什么不选择高管直接入股,是不是考虑到高管退出的问题?高管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怎么选择,我觉得是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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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09: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企业的人数不要太多,最终持股人数不要超过200人就没什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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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0: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是2人以上、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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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8: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数、合伙企业做股东都不是什么问题  考虑股份支付吧 这个可能会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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