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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代持是否影响同一控制下合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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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0: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甲,甲通过乙持有B公司股权(控股),通过丙持有C公司股权(控股)。
           发行人为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拟收购甲通过乙、丙代持的B和C的股权。

          1. 发行人收购B和C公司的股权,是否可以通过代持协议认定发行人和B,C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因此按照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如能提供案例借鉴最好。

          2.如果前一个问题答案肯定的。证监会关于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中提到,被重组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相应的指标超过发行人相应指标100%的,需运行一个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
         则通过代持认定的同一控制是否被监管部门接受,是否可以参照前述的指标认定需要继续运行年度。

          3.如果前一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则按照非同一控制下并购处理。

          4.如果B公司和C公司先办理转股,即恢复隐名股东甲的身份,之后再进行股权收购。会影响前三个问题的判断吗?

          5,发行人收购B和C公司股权时,需要向乙和丙支付对价(实际上是自己),此时股权对价款的确定依据以哪一个指标较为合适,注册资本、审计的净资产值、评估的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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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5: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
1、一般情况,审核都不认可代持,即使你能拿出一些代持证据,尤其是涉及不同认定需要运行的时间不同时,审核都是从严的,具体参考金运激光案例;

2、假设先恢复甲的股权再收购,一样会被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除非在恢复甲的股权1年之后再合并,因为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此处非暂时性的通常指一年以上。

3、虽然在会计处理上是按非同一控制处理,但我认为披露还是要说明实质具有控制权(以免被举报,那时跳进黄河都说不清了),甚至需要披露如果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做的备考财务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交易的价格被特别关注的可能性不大,按注册资本交易也是可行的,但按经审计的净资产交易会更安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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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7: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解释得很清楚,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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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17: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海纳 的帖子

非常感谢!
就是说本质上是同一控制下合并,但是考虑到代持对统一控制认定的影响,因此按照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处理,而且后续需要运行的时间参照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予以确定。这样做更为合适。

另外,对于股权转让对价的问题,刚才查资料的时候查到两个有关个税的规定,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在到工商机关做变更前,应该先到税务机关缴税,凭借完税证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考虑到文件时税务局发的,并非工商总局,因此该文件的执行情况不乐观。
国家税务总局201027号公告对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
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如果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则认定为转让价格过低。除非有正当理由包括三个方面: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的、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由于国家政策原因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价格过低,税务机关可以调整计税基础。
因此,从征税的角度来看,按照净资产值转股更为合适,消除了税务机关可能调整计税基础被要求补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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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7: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angzhe915 的帖子

是这个意思。如果你能向税务部门证明属于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就有可能同意按注册资本交易,如果不行,就按净资产交易,审核时都应该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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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17: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海纳 的帖子

赞成。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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