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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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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0 15: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神:
     我们现在的一家客户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想在新三板挂牌,通过对照了2016年5月股转公司发布的《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对以下几个问题有些疑惑:
    1、《通知》要求私募机构持续运营5年以上,我们这家客户是2011年9月成立的,所以这个五年是可以理解为到2016年9月,它正好运营了五年吧?还是说这个五年是指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
    2、《通知》里要求,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这里的募集资金怎么理解呢?是指我们客户自己定增得到的募集资金?还是说底下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的资金?因为我们这个客户底下有几只私募基金,都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的情况,而且不是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股票的情况。那按照《通知》,是不是就不符合条件了?
       有没有哪位最近也在做私募基金管理人挂牌项目的,可以一起研究研究O(∩_∩)O

发表于 2016-10-26 19: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1.未明确说明5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可认为2011-9至2016-9为要求的经营年限。
2.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沪深二级市场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所以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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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6 20: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Charlesguan 发表于 2016-10-26 19:36
1.未明确说明5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可认为2011-9至2016-9为要求的经营年限。
2.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的资金不得 ...

因为通知里还提到:    (二)挂牌期间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

1.已挂牌的“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合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

2.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对监管和信息披露提出以下4个方面的要求:(1)股票发行,每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发行前净资产的50%,前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不得再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得以其所管理的基金份额认购其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2)规范运作,应当建立受托管理资产和自有资金投资之间的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等制度;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挂牌后新设立的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并购重组,如收购人收购挂牌公司的,其所控制的企业中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承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完成收购后,不以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向挂牌公司注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资产;(4)信息披露要求,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在管存续基金的基本情况和项目投资情况等。


在信息披露这部分,也有类似的话(标红部分),所以现在我们判断应该是指定增的募集资金,而不是私募产品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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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20: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bnu 发表于 2016-10-26 20:25
因为通知里还提到:    (二)挂牌期间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
1.已挂牌的“一行三会 ...

挂牌条件中提到的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沪深二级市场,个人觉得应是挂牌之前私募产品募集到的资金。至于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至少包含挂牌条件涉及到的同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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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6 20:51: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Charlesguan 发表于 2016-10-26 20:48
挂牌条件中提到的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沪深二级市场,个人觉得应是挂牌之前私募产品募集到的资金。至于挂牌 ...

(1)后面明确写的股票发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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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22: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bnu 发表于 2016-10-26 20:51
(1)后面明确写的股票发行哦

是的。新三板目前放开的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而以私募产品投向沪深二级市场的私募证券基金,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应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挂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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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22: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再探讨的话,可以微信沟通Charles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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