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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购权利办法16、17条权益披露的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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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8 17: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我想请问 这里的持股比例 是权益变动前 还是权益变动后的呢?


比如某公司 第一大股东A 持股18%   第二大股东持股13%
然后第二大股东增持 6%    变成持股19%   变成第一大股东

这时候应该怎么披露?   
请了解得朋友回答下   谢谢

发表于 2016-10-30 23: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增持至5%时披露一次,之后每5%披露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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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17: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变动后才披露。具体参考万科的权益变动公告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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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17: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过5%就需要披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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